2008年5月2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银行审查不严格造成损失要赔偿
  案情实录:杨某与王某共同出资开办了一家服饰有限公司,法定代表人是杨某。后来,杨某的出资额转让给了俞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,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成俞某。此后,服饰公司与银行签订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,约定:服饰公司签发的支票、汇兑凭证、银行汇票申请书、重要空白凭证领购单等,需凭公司预留的银行签章办理。协议当天,服饰公司就将新的印鉴交给了银行。
    谁知,在这之后,杨某还是凭以前的印鉴向银行买了一本现金支票,并从公司账户中取走现金19万元。于是,服饰公司起诉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的19万元。
    审理结果:判决银行赔偿服饰公司的损失19万元。
    法官点评:本案中,原、被告签订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合法有效。杨某持现金支票从服饰公司账户中提取现金,银行却未按预留的银行签章办理支付,给服饰公司造成了损失,理应承担违约责任,赔偿原告由此而造成的损失。
  本期点评: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 杜志慧